Q: 您好,我是體育用品店賣家,店裡客人未經我同意,拆封我的商品,並在店裡實際使用多次(棒球棒),每每球棒使用完都寄放在店內客人寄放暫存區未帶回家? 屢屢告知要付款,一拖再拖,想請問如想到警局備案或提告,須提供何種相關證據? 要告哪種罪責? 謝謝您
A:
阿車您好:
建議您可以再店裡放上「凡拆商品即屬購買該商品」的告示牌
依照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該告示牌即屬要約,若客人拆封則為承諾
買賣契約則成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