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ikea高雄電買了一個檯燈,結果底座發霉還生鏽,而且是跟本沒始用過才剛買一個月的狀態。跟ikea客服連絡,他卻要求要有發票證明是在原店購買才能退貨,請問這樣合理嘛??
A:
您好,
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貨物有瑕疵,原則上消費者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退貨(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換貨(就應返還與消費者之價金與業者另行就其他標的物成立買賣契約)。
而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4268號函 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在IKEA購物,如對購買的商品不滿意,依IKEA自己的規定,可以自購買日期起30天內,將未經組裝及使用並附原包裝之商品(須附商品條碼),連同全部購買憑證(如發票正本、若刷卡購買,請信用卡本人攜帶原卡暨簽帳單正本、公司行號請攜帶發票章等),至原購買之宜家家居分店顧客服務櫃檯辦理。因其各分店或許以不同稅編或納稅義務人作登記,故在各店買賣的發票或許要於原來各分店作廢或辦理銷貨退回,故有在原店退貨之規定。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542-9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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