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之前幫娘家的公司當連帶保證人
現由於他們與銀行(以下稱甲銀行)間有一些糾紛
導致貸款不再償還,也被列為催收戶
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所以想請教一下相關的問題
1、目前我與先生買的房子是登記在我名下,也有向其它銀行(以下稱乙銀行)貨款,如果今天甲銀行針對我房子作查封,甲銀行有權利處分我的房子嗎?(目前房子的市價已低於當初乙銀行設定的金額)那房子尚可居住嗎?如果我在甲銀行未查封前先將房子過戶給我先生,是否可行?
2、由於我本身亦有開立有限公司,如果甲銀行對我進行假扣押,對我公司財務運作是否會造成影響?
3、若甲銀行對我進行房子查封及凍結帳戶,包括乙銀行貨款繳息的帳戶是否就不能作存提款了?
4、由於當初娘家公司跟甲銀行貨款時,是以娘家的土地及房子作抵押,可是此土地上的廠方有租借給他人(10年租約),若甲銀行進行查封,娘家的公司還可以繼續運作嗎?
以上的幾個問題,煩請撥冗予以答覆,不勝感激,謝謝!
A:
一、甲銀行有權追償債權,執行該房屋,但無優先權,若執行無實益,法院執行處會詢問甲銀行是否續拍。
二、尚未遭執行拍賣點交之前,仍可居住。
三、若為規避執行,可能會遭撤銷,甚至有損害債權罪問題。
四、不會影響公司,但您的出資額(股權)也可以強制執行。
五、目前強制執行銀行帳戶,僅以執行命令到達時之存款作扣押,且扣押以執行債權為範圍,未遭扣押之範圍仍可繼續存提款。
六、債務人之房屋遭拍賣時,若原房屋有出租,可能會有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即出租人更換為新所有權人,租約繼續生效),但必需符合民法425條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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