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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股糾紛


劉OO 發問於 2016-07-25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先生跟朋友合股開一間熱炒店,我老公只是小股而我掛名當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是登記商號所要只有登記我的名字,因為合股之前沒有簽任何合股股東證明,無法證明他們是股東的存在,導致在法律上這間公司的債務問題都全權落在我身上,公司因為盈利賠錢收掉,但公司還積欠廠商三十萬的債務,其他股東置之不理不想承擔,等於就是要把所以的債務丟給我這個掛名負責人跟我老公,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我跟我老公有心想解決這些債務問題共同承擔,可是其他股東避不見面也不處理該怎麼辦?股東有傳訊息給我們內容有提到他們是股東的字,還有要把債務丟給我們,如果對他們提告這可以證明他們是股東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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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劉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合夥契約,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惟不以簽訂契約書面為要件,為此,若您能提出證據來證明股東間確有約定:那些合夥股東、出資金額多少、共同經營事業為何、如何分配利潤、分擔損失等有關合夥契約內容,您當然得就熱炒店對外債務要求各該股東連帶賠償。
2.比較困難的是如何蒐集有利證據,電話錄音(您可以電話連絡時錄下相關對話)、證人(在場見聞洽談合夥細節的人)或是其他通訊紀錄,只要能證明合夥契約存在的證據盡量蒐集,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方能解決債務紛爭。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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