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勞方)受聘於產後護理之家,因本身執業身份為護理人員,依據護理人員法第13條個人資歷可擔任護理之家負責人,其董事(資方)要求我掛該機構之負責人,但由於機構大小章及所有財務流通、債務、稅務均由董事處理,我個人憂慮其負責人身份恐陷於該機構債務、稅務、刑事或民事等糾紛,於是董事提出可至律師事務所進行公證表示該機構上述相關問題皆由資方概括處理及承受,想請教上述的法律簽屬文件是否有效?如有簽立是否我可避免掉上數之糾紛問題?懇請賜教。
A:
您好:
有關民事部分,即便是董事與您簽訂願意承擔債務之契約,然依民法規定,該份契約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至於刑事部分,若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嫌,亦無可能單純僅因簽訂該份契約,即可免除刑事責任。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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