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合夥公司股東在用車費用有意見,在沒有經過雙方討論及共同決議的情況下,單方面對於另名股東用車等公務支出費用斷然止付。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在法律面要如何處理?
2.合夥公司股東要求紅利分回,另名股東不同意,類似這樣的問題請問從法律面要如何處理?
A:
您好:
合夥人用車費應可評價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可請求償還,若不發給原則上須經過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合夥之分配利益,除契約有另外約定,否則可於年度終了向合夥公司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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