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可用存證信函要求持票人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否則若造成損害應由其負全部賠償責任。
辦理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如下
聲請公示催告
1. 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另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 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3. 繕寫聲請狀,使用司法狀紙,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4. 應附繕本(公司、銀行各一份,依此類推)
5. 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本院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 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無論原裁定登報與否,應速請求更正裁定。
聲請除權判決
1. 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最後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否則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始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2. 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
3.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裁定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辦理遞狀手續後等候本院開庭通知。
4. 除因有不合法之情形,以裁定駁回外,聲請人於收到本院民事庭出庭通知時,應按通知書所載日期、法庭準時報到。如聲請人遲誤未到庭時,則應於開庭日二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
5. 開庭完畢後,本院民事庭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聲請人。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