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方在11/15下訂單
原本是面交取貨付款
後來又改成超商取貨付款
現在是商品到達指定店家之後又不去取貨
當然這中間傳訊給她都有回覆
如果說是惡意棄單的話
我可以提告嗎?要怎麼做呢?
A:
您好,依消保法第 19 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第 19-2 條「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若是網購,買方依法可以書面通知解約。通常是給差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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