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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離職天數

關於離職天數


董OO 發問於 2016-03-23 | 宜蘭 |

Q: (1) 年資三個月以下者 , 於 7 日前提出。
(2) 年資三個月上未滿一年者 , 於10日前提出。
(3) 年資一年以上者 , 於30日前提出。
以上為公司條約

本人於104/12/9到職,所以是屬於第二項
有看過之前其他人的問題
10日前提出(需在工作日,以確保主管有收到通知),然後10日包含例假日
那請問
如果我在105/3/28提離職
那照正常時間算要到4/6(第10天)
公司可以提前叫我離開嗎?
(也就是上到4/1或3/31)
因為後面是清明的連假
不知道公司會不會不想發薪水(因為連休沒上班,又要離職的情況下)
再請問如果沒有上述的問題存在(也就是上到4/6)
那我4/6可以請事假(病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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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實務上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函,認為預告期間之利益是為勞工而設,違反之約定無效。

如雇主於預告期滿前要勞工先行離職,此一問題依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八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採「拒絕受領勞務說」,勞動契約仍依原定預告期間屆至時才發生終止之效力。

如仍有爭議,建議向當地勞工局聲請調解。相關資訊如下供您參考: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8)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8 年 0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98-19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2-193 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5 、16 條 ( 87.05.13 )
要旨: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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