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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假外出


iOO 發問於 2016-03-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1請問勞工不假自行外出是否可以曠職論
2勞工工作上指使他人不服從領班
3勞工應本身已在工會加保 不願再貴單位加保 又恐嚇要匿名提告資方
以上等等問題...資方該如何提出合理要求 解雇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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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請問勞工不假自行外出是否可以曠職論
2勞工工作上指使他人不服從領班
3勞工應本身已在工會加保 不願再貴單位加保 又恐嚇要匿名提告資方
以上等等問題...資方該如何提出合理要求 解雇勞方



您好:

雇主要合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之各款情形。
依您所述之情形,不假外出可能構成曠職,但需無正當理由且該曠職達之時間達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另外,不假外出及第二、第三情形,基本上也可能以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但是否情節重大仍需視個案狀況認定,倘不假外出、指使他人不服領班及恐嚇要匿名等事由,僅是偶發之一兩次,縱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仍甚難謂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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