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情況:
1.股務不願交出股東名冊,並且目前在開偵查庭階段
2.董事人數3人,任期至104/2/2(已逾期),因為沒有股東名冊,所以無法開股東會改選
3.公司資本額8千萬,董事長持股金額1千萬,可以改選其他人任職嗎
4.根據了解,"財政部資訊中心"可以提供"未上市未上櫃繳款明細表",明細表中的內容為股票買賣雙方的個資。但是該中心表示因為涉及個資法,所以,不接受公司行號申請抄錄,必須由公家單位查調抄錄轉行公文給公司,但是,經電話詢問敝公司的主管機關--台北市商業處表示: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名冊,因依法不用申報至主管機關,所以,台北市商業處當然不會有該名冊,且該處也沒有為公司提供"向財政部資訊中心申請(未上市未上饋繳款明細表)之服務
請問:
公司雖然同意少數股東(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且持有一年以上)的要求開立臨時股東會,但是,礙於公司法令規定,需通知所有股東,才能成立有效決議...這,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就您所詢,建議可從二個方向處理:
一、
公司法195條:「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準此,公司之董事任期既已屆滿,建議可向主管機關函知此情事,並請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命公司改選,否則屆期,則董事當然解任。
二、
公司法210條:「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項)...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
公司法173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二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三項)」
準此,建議可依公司法210條,以股東身分請求抄錄股東名冊,否則亦可向主管機關函知此情事,請主管機關依職權課處罰鍰。另可依公司法173條,以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理由是董事屆滿不改選,或董事未限期改選已解任(參前開第一點說明)。
以上,敬供卓參。
黃繼儂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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