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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時效


邱OO 發問於 2015-11-17 | 台北 |

Q: 客戶要求公司簽署的保密合約期限是五年,但規定保密義務是永久有效,而且違約還要付懲罰性違約金,請問,如果公司在保密合約到期後才違反保密義務,客戶還可以依據已過期的保密合約跟公司要懲罰性違約金嗎?

合約期限 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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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密協定標的類型很多,通常會出現的內容有業務數據、客戶資料、市場分析、交易記錄、對象、金額、企業內部決議、契約內容等各種可以歸類為營業秘密的資料。通常保密期間會與保密契約的期間不同,各種保密標的可以列出不同的保密期間,

由於營業秘密或機密資料在「秘密性」的要求,使得一般保密契約所約定保密期間,通常會超過雙方契約期間,甚至有約定負永久保密義務的情形,這樣的情形,考量到保密契約的效力源於契約自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受契約之約束,並考慮到營業秘密保護的特性,應承認「永久」保密期間的效力,

從營業秘密的性質來觀察,確實有些營業秘密在適當的保密下,有可能具有「永久」保護的價值,但此所謂永久,須受到營業秘密特性的限制,亦即,當所欲保密的資訊非因負保密義務之一方而成為公知之資訊或已無保密之經濟價值時,即無違約的問題。

所以重點應該是對方要求保密的資訊是否非因貴公司的緣故已成為公眾周知的資訊或已無保密之經濟價值,若符合此要件,貴公司即無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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