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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罪


陳OO 發問於 2015-09-07 | 嘉義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事情是這樣 有天跟同事發生口角,他有用3字經罵我、還要找我輸贏、當天我有錄音存証。隔天我機車輸胎有被釘子刺到、我以為是那位同事、所以報警、警察來時有問我說有對向嗎?我有說可能是他、警察來只有抄了身份跟電話。就請我有足夠証據再告。後來我跟那位同事有請老闆調監視器,結果不是他所為,那位同事說要告我,請問我會被告毀謗罪嗎? 因為前天有跟他發生爭吵所以才會、懷疑可能是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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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事情是這樣 有天跟同事發生口角,他有用3字經罵我、還要找我輸贏、當天我有錄音存証。隔天我機車輸胎有被釘子刺到、我以為是那位同事、所以報警、警察來時有問我說有對向嗎?我有說可能是他、警察來只有抄了身份跟電話。就請我有足夠証據再告。後來我跟那位同事有請老闆調監視器,結果不是他所為,那位同事說要告我,請問我會被告毀謗罪嗎? 因為前天有跟他發生爭吵所以才會、懷疑可能是他。 謝謝

您好:
一、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因此,若非基於意圖散布於眾,未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會構成誹謗罪。
二、首先,本件係案件調查時,基於合理的證據事實,以可能性的說明,向警察表示意見,應非基於誹謗的意思 。
三、再則,客觀上有去查證可項可能之證據,即排除該同事,顯見未予不實陳述的行為,僅是合理懷疑的陳述行為,沒有故意不實陳述的行為,更何況是以基於某特定證據事實,所為合理的推論。
四、總之,若未有散布於眾的行為,且係合理性論述,向警察為案件調查的合理性推論,沒有要誹謗他人名譽的意思,應無構成誹謗罪的要件。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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