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104年8月31日前將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之證明文件並予結案
被告人並無履行判決之條件
被害人該如何做??
A:
您好
因從您的文字中看不出此約定是透過法院和解(有和解筆錄),抑或雙方私下約定(僅簽立契約)
倘若是前者,可直接以和解筆錄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倘若僅是雙方私下簽立和解契約,則需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和解筆錄或判決+確定證明後
才能藉此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