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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況下當別人的小三


洪OO 發問於 2015-08-08 | 台南 |

Q: 我在三年前網路交友認識一個男生,當時他騙我說他前女友一直纏著他,所以他沒跟他分手,於是當時還不懂查明身分就傻傻的幫他付了手機月租費6千多,我知道這筆錢可能沒有很多但那是我當時的積蓄,他說他一定會還我錢,可是沒有一拖在拖最後一個是他乾姊姊的出面嗆我叫我不要煩他,之後快兩年我沒有跟他聯繫,直到去年8月他又密我,騙我說他跟他前女友分手要把我追回去,我當然也知道他有初犯怎麼可能說實話,於是我套他話才知道他連本名都是騙我的,說什麼當兄弟不能抱自己本名什麼的爛藉口,也是他在FB留言叫我叫他老公,但我當時只是配合他才假裝跟他撒嬌,最後他還是不肯還錢,我才騙他說要墮胎拿小孩,純粹只是想把他當年欠的6千多塊拿回來,但被他老婆發現以為是我倒貼他老公在FB留言說我賤女人不要臉搶他老公破壞婚姻,但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他已經結婚這件事,後來我有跟他老婆說清楚說明我真的不知道他有婚姻,他老婆後來也沒在說要提告我破壞他婚姻的事,可是事隔快一年他老婆卻又說發現我跟他在微信的留言,但他老婆去年都已經知道我的立場,到這幾天才說要提告我,我想請問這要會被告通姦罪嗎?還是會被告妨礙家庭?不好意思,文字很多,真的麻煩你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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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洪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查刑事妨害家庭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是告訴期間自配偶知悉犯罪事實起6個月,為此,倘您有證據以證明該男配偶獲知您提及墮胎或其他親密字語時起迄今,已逾6個月者,本得於刑事訴訟中提出該證據,檢察官應會處分不起訴。
2.因您僅為催討手機月租費而謊稱墮胎,甚至,暱稱「老公」、「老婆」乙節,您應保您代繳手機月租費等收據,以為證明;又您確無妨害家庭事實,只有謊稱墮胎,甚至,暱稱「老公」、「老婆」等語,若該男配偶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您妨害家庭,檢察官亦會處分不起訴。
3.惟應注意的是:若該男配偶於獲知您提及墮胎或其他親密字語時起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精神賠償,且該男配合供述您自始知悉伊為有配偶之人,縱您未有妨害家庭事實,亦因破壞該男與配偶間婚姻關係,恐民事庭法官將判決諭知您應賠償該男配偶相當損失,不可不慎。
4.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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