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雇主,員工都是用點工制,有做有錢,一天點工多少工資(日薪)來計薪的,因點工薪水不一定,故勞健保就以基本工資投保,員工也同意,但都沒簽合約都口頭說,該名員工也配合做了十年了,最近因工作較不穩定,沒點該名員工,沒想到卻收到該名員工告發勞工局,要求無薪假及遣散費及薪資「高薪低報」的問題,要求百萬的求償,該如何處理,已調解一次,該名員工仍堅持告上法院,請問點工制有無薪假嗎??口頭約定對方現在皆不承認,該如何處理??可請目前其他點工員工做證嗎??
A:
您好
當然您可以找其他員工作證
證明雙方的雇傭關係型態以及最低工資之爭議還原
只是點工可能還是有適用勞工基準法 除非您能說服法官適用承攬關係
敬請注意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是指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
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訂定之。其勞動權益簡述如
下:
一、工資:工資(含假日工時)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二、例假、休假、請假及產假: 依勞動基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辦理。
三、資遣預告期間 :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週不得超過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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