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公司與某百貨商場於1月簽立設櫃合約書用印後寄出,櫃位都已在3月營業,但對方都未寄出合約書,經本公司不繼電話催促,並提出要撤櫃,對方於5月中才把合約書寄出,請問這樣合約還有效嗎?
A:
您好,依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當貴公司與百貨商場有承租櫃位的意思表示,百貨商場亦令貴公司於商場內營業,且就重要事項如價錢等均已談妥,則可認雙方契約已成立
書面合約僅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明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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