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三年前因老闆以各種理由,要我開立支票戶頭,並要我開支票給廠商
當我不願再開支票時
他卻說若不開,之前開出去的就不願負責
於是我就再開出許多張支,後來陸繼跳票
有些持票人拿支票來向我索款
而之前被廠商告詐欺罪不成立
請問我還有何方式可主張該款項與我無關?
事隔三年多了,可以再主張「債權不存在」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您是發票人,需要負發票人責任。
該款項不會消失,但因為你只有負發票人責任,公司才需要負債務人之責,所以你可以主張票據時效已消滅而拒絕付款。
但若是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需注意有無時效重新起算的問題。
以後不要作這種蠢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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