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家晚安:
小弟當初和合夥人因私人因素拆夥,對方同意,並留下字條證明,"拆夥後不再付經營責任,並不需支付租金"。但因當初房租簽約人為共同簽約,押金為共同支付,此筆費用我有付款,並且在"拆夥時有要求合夥人歸還",對方口頭答應,但合夥人因故未歸還。
開店後,經營不善,先前合夥人不付房租給房東,且房東找到我這裡來,要求我出面處理,並支付此欠租費用,或是請我告知先前合夥人,請他清空房子,以便出租給下一位房客。否則他將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我出面。請問,如果我向房東提"我這部分毀約,請他自行找先前的合夥人",這樣形的通嗎?謝謝。
另外,如果那位合夥人當了店租蟑螂,不歇業也不付房租, 到時房東向法院提出,並威脅"要我出面處理,否則扣押我名下財產",請問他這樣形的通嗎? 因我媽媽是鄉下人,較為保守,且身體欠佳,最近此事已經威脅到她的生活作息了,希望此事能平順解決,懇請大家幫幫小弟,謝謝大家。
A:
鄭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租賃契約既為您和另位合夥人共同簽訂以承租系爭房屋,縱您事後拆夥,且不再參與合夥事業經營,並與另位合夥人立下相關約定,然因您和另位合夥人任何約定,效力均不及出租人,為此,您不得據之對抗出租人,換言之,出租人仍得請求您給付租金1/2,倘符合法定終止事由或約定終止事由時,出租人亦得終止系爭租約,並訴請返還您及另位合夥人系爭房屋。屆時,出租人為保全債權,當然可以聲請假扣押您的財產。
2.本律師竭誠建議您應該立刻與另位合夥人洽談給付租金及返還系爭房屋事宜,不可置之不理。
3.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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