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上個月租車出去牽了一張本票,結束時車行也將本票交給我,可是這個月要找那張本票時卻不見了,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先去報警備案?還是要先準備什麼東西?還是說當車行還給我的時候,就算沒撕毀那張本票也一同作廢?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A:
您好:
依票據法
第 18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第 19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
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
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最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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