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於2011-08-01~2012-02-28於某公司服務,為了節省成本,公司開辦網站所需的照片,都由員工來當模特兒。
該公司資遣我之後,其官網仍一直使用我的兩張照片,到目前尚未撤下
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肖像權? 2012-03-01之後的期間,賠償金額該如何計算較為合理?
若我先以存證信函爭取權益,對方若馬上撤下廣告,我該怎麼做
感謝您的時間!
沈小姐
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 倘未經您同意私自將您的照片做為廣告行銷之用, 確實涉有侵害您的人格權之虞, 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可請求排除侵害, 此部分您可以存證信函先為通知
二. 至於可否請求賠償部分, 應先舉證證明該公司因為您的照片而得到多少之商業利益, 依此作為計算您所受的損害, 若擔心發含警告後該公司撤下該照片, 可預請民間公證人做網頁之認證, 以便作為日後請求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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