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貴公司提供XXX網站架設或網站架設公司資料(含架設人或架設公司名稱、可聯絡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過數參辦,請 查照惠覆。
說明:本署偵辦103年度他字第XXXX號案件,認為有參考上開資料之必要。
以上為公文內容。
我想問的是:
我一定要回覆嗎?
還有這和我有關係嗎?
我應該怎回覆比較好呢?
A:
您好:
若確認為地檢署之公文,就必須依公文主旨辦理:
即請貴公司提供XXX網站架設或網站架設公司資料(含架設人或架設公司名稱、可聯絡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過數參辦。
提供來函地檢署上述資料即可。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許惠峰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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