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行業別 沒辦法選耶 不過我是資訊服務業
我有ABCD四位股東 我是A 大股東
D因為長期沒做事 也都不配合大家的進度 甚至不認為自己有問題 長期下來 約一年時間
ABC決定與D討論希望可以約束相關行為
但D認為ABC排擠所以選擇離開退出股份
當初並沒有簽定自願退出股份的相關事宜
但D要求退還股份資金
這部分想請問一下 我們有這義務或是必要嗎?
因為剛好D負責的職位屬業務 我們因該項業務停擺快一年 整個公司的資金也不斷的浪費掉
而造成浪費的所有原因與事項 我們也都有紀錄 也給D看過確認這些事項是個人造成的
但原本都同意 但後來卻又反悔說 我們針對他
但我們ABC並沒有想要針對誰 只想結束與他的鬧劇 所以請問一下相關的法令
是否有依定要全額退款
還是可以不用退款
或其他(因為退款是有可能讓我們瞬間財務出現困難)
A:
您好:
所謂之退股係指公司之股東完全退出公司投資人之行列,此項制度在公司法中,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章節皆明定有股東退股之制度,但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無股東退股制度。另民法合夥亦有退夥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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