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教一下:
七年多前母親與阿姨在同一社區內各買了一間房屋
因為是親姊妹,所以就作了買屋時的互相聯保
期間阿姨作為互助會的會首
卻倒會欠下兩百多萬
也欠了我約80萬元無力償還!
就在四年前阿姨經商失敗
房屋貸款也三期無法繳納
便與我母親協商
說明將房子讓渡給我,以抵償所欠下的款項
也可避免因欠款而影響房屋間的連帶保證
當時並無立即過戶
只是私下填寫了一份讓渡聲明書
說明日後房子隨時可辨理過戶
那間房屋的貸款也由我來承接
那時我得知阿姨的房貸三期有未繳
便向其他銀行申請個人信貸
將兩間房屋間的信用貸款清償完畢
半年後,房子尚未辨理過戶
阿姨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宣布破產
由銀行收回法拍,法拍後還不足一百多萬
請問,當時填寫的那份聲明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在簽有那份聲明書下,不足金額銀行會對我進行求償嗎?
是否可以向我阿姨求償所繳納的貸款費用?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那一份聲明書,只在你跟你阿姨之間有效。
通常債務人應該還沒有變更,所以銀行應該不會向你請求清償阿姨的債務。但你有提到聯保的部分,這部分的關係我不清楚,所以無法判斷。
你阿姨因為房子被拍賣而給付不能。能不能請求阿姨清償相關費用?法律上可行,但阿姨已經破產了,應該沒有能力還你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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