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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既有物品有法律問題嗎?


雪 發問於 2014-09-17 | 桃園 |

Q: 請問現在很多插圖是畫像
乖乖的包裝.大同電鍋.明治巧克力
等有品牌的物品

用插圖方式呈現
然後印刷販賣

請問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
還是經過繪畫的過程後
呈現出的畫面便是自己的作品??

瀏覽人數:1568
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一、 研究意見:
1、乖乖包裝、大同電鍋等圖像乃具有原創性之著作,台端如未經授權,仿製品牌物品圖畫、文字,不論係以 複製或繪畫呈現,均屬侵權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涉犯著作權法刑事責任。
2、如該品牌之圖畫,有申請商標,更涉犯商標法。
3、建議取得原創者之授權以免訟案。
二、法律依據:
1、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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