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於103/08/09與新秘MIA簽訂合約,定好婚期11/9訂婚$6000、11/16結婚$8000,訂金2天共$2000,但是由於有找到更好的新秘於9/11向新秘提出取消合約,想請求退還訂金,新秘以已簽訂合約為遊說明無法退訂金。
他說他也因為合約關係推掉其他新娘的邀請,但是我也有提前提出取消合約,請問訂金真的要不回來了嗎?
A:
[quote:7f7345d7e9="王 先生/小姐"]您好
我於103/08/09與新秘MIA簽訂合約,定好婚期11/9訂婚$6000、11/16結婚$8000,訂金2天共$2000,但是由於有找到更好的新秘於9/11向新秘提出取消合約,想請求退還訂金,新秘以已簽訂合約為遊說明無法退訂金。
他說他也因為合約關係推掉其他新娘的邀請,但是我也有提前提出取消合約,請問訂金真的要不回來了嗎?[/quote:7f7345d7e9]
您好:
關於訂金能否要回,在法院上常有這類型的糾紛,此部分可參民法第248條、第249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所以,根據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若是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例如因個人因素臨時改變心意),致不能履行時,是無法請求返還的。相對的,若是可規則受定金之人的事由(例如排不出時間當新秘),則付定金之人可請求對方加倍返還。
建議,以後付定金時,由於付定金的行為推定契約已成立,若要臨時或中途解約,可先在付定金前跟對方言明,在幾天內解約可請求退還或部分退還,並記載於契約中,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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