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和先生結婚後,今年7月貸款向公公買下現在居住的房子,辦理過戶時,代書説房子有設定抵押,是76年的事,不影響過戶,且以過了15年的追討時效,只要去法院聲請設定塗銷就可以了。公公説有此一事,有寫借條120萬,附著無息,沒有償還期限,對方也從沒向他追討過,一直到家中長輩(阿嬤)97年過世時給對方60萬,沒有簽寫任何還款單,只有一位長輩做見證,直到今日。想請問〜我們已經請代書處理,對方收到通知很生氣,直説我們的房子會保不住被拍賣,還會被追討期它賠償。這樣會影響我老公的房屋持有權嗎?該怎麼辦?
A:
[quote:e79a79cf4c="李 先生/小姐"]和先生結婚後,今年7月貸款向公公買下現在居住的房子,辦理過戶時,代書説房子有設定抵押,是76年的事,不影響過戶,且以過了15年的追討時效,只要去法院聲請設定塗銷就可以了。公公説有此一事,有寫借條120萬,附著無息,沒有償還期限,對方也從沒向他追討過,一直到家中長輩(阿嬤)97年過世時給對方60萬,沒有簽寫任何還款單,只有一位長輩做見證,直到今日。想請問〜我們已經請代書處理,對方收到通知很生氣,直説我們的房子會保不住被拍賣,還會被追討期它賠償。這樣會影響我老公的房屋持有權嗎?該怎麼辦?[/quote:e79a79cf4c]
您好:
民法上有所謂債務承認,其意思係指,債務人明知債權已罹於時效,卻仍為部分之債務清償,或要求折讓債務(例如要求債權人放棄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或延期清償(例如已罹於期限之債務,要求再延期清償期限)等行為,此等債務承認等於有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故縱使債權已罹於時效,然債務人一旦為債務承認之表示後,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參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868號判例)。
依台端來文之內容,借款是發生在民國76年,原則上在91年的時候,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但債權人還是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只是債務人可以以時效抗辯為拒絕給付(參民法第144條第1項)。根據民法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法院實務見解抵押權人在債權時效消滅後,超過5年不實行抵押權,則抵押權消滅(參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本件抵押權消滅之時間應在96年某日(可以看建物謄本之抵押權登記日期往後推算20年),債務人自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債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但此不代表債權人之借款債權亦同消滅。
因在97年期間,阿嬷代表阿公向債權人清償60萬元,故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前段規定,已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倘若日後債權人主張清償借款餘額60萬元,則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債務人不得拒絕給付。
所以,房子其實可以保得住,因為新房屋所有人可以去法院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除非在房子過戶前,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則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抵押權不存在,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始能保住房子。若是在房子過戶後,則新房屋所有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房屋所有權為自己所有,同時聲請停止執行,主張抵押權因超過5年除斥期間不復存在,撤銷執行拍賣抵押物程序,始能維護自己權益。
注意:因本件有拋棄時效利益的問題,倘債權人欲以借款未全部受償,聲請返還借款,債務人不得以時效完成拒絕給付,此債務人即借款人為公公,非丈夫。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李衣婷律師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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