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大律師
如本票
發票日:100.1.1
那到期日我可否寫105.1.1
我查了一下票據法22條只寫到追索期是3年
但是這個3年應該不是指本票的到期日的填寫日期只能是發票日的3年內的日期吧!?
google一下又有人說到期日寫多久都可以
所以以上例來說
到期日我可否寫105.1.1?
A:
您好:
依台端所述,可分為下二情形:
一、台端係未經發票人授權之執票人:
不得填寫到期日,否則自行填寫到期日,將恐涉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不可不慎。
二、台端係發票人:
(一)依票據法第120條,到期日為本票得記載事項,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5條1項,本票到期日得以「定日付款」方式為記載。故台端指定到期日為105年1月1日應屬有效記載。
(二)台端所述票據法第22條,係執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利益的消滅時效規定,非限制到期日的填寫期限,故與發票人填寫到期日無關。
林瓊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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