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家人開了間有限公司,經營美容服務,近日因醫事法被政府單位開了張5萬元的罰單,
但此公司資本額才5萬元,這5萬元也拿去買面膜了,故無力繳交罰款,想結束公司
我該如何辦理結束公司,並拿貨物償還罰款,順利結束營業
以上
A:
您好:
有限公司結束經營,必須依法辦理停、歇業,並向稅捐機關註銷稅籍資料,向法院辦理解散清算,經法院核定其公司始得完全終結。有關其作業規定:
一、 向申請核發營業登記之縣市主管機或經濟部,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二、 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營業稅籍資料。
三、 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即檢查公司財產、催報債權、了結現務後,清償債務,並向法院聲報,公司法人格始消滅。故台端公司欲結束營業,應依上述辦理解散和清算程序,清償所欠罰鍰,公司始得完成消滅。
四、台端所詢之公司,必須清償所欠罰鍰,公司才能合法結束營業。若台端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即罰鍰),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第89條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若清算人未聲請宣告破產,縱使法院為清算終結之備查,其解散清算仍為不合法,清算人責任未解除,清算程序亦未終結,台端公司法人格仍視為存續,而仍有繳納罰鍰的義務,並與敘明,敬請卓參。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113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71條1項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89條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林瓊嘉 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