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狀況:
1.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
2.B公司向我公司的股東簽署股權讓度書,約有70%的股權已被B公司買走
釋疑:
1.B公司簽署的股權讓度書是否有效?
2.B公司收購股權時,並沒有通知我公司,此動作是否有效?
3.B公司為本公司最大股東,這點應該沒問題,但並未完成應該的程序,譬如說未完成過戶及繳交證交稅,法律有規定未完成過戶及繳交證交稅視同此交易未完成嗎?
4.被買走的股東之股權,如果有反悔可否有其他方式可處理?
A:
您好:
一、貴公司係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證交法,無庸考慮是否繳納證交稅,而應從公司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依台端所述情形,因貴公司未發行股票,故
1、依經濟部經商字第0九一0二二0五二九0號:「未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轉讓方式,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只要契約雙方對股權讓渡達成合意,則契約成立,發生股權轉讓效力。並以該股權讓渡書證明之。
2、公司法第165條1項:「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若未將股份轉讓後,變更的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利,但股份轉讓行為仍有效。
三、綜上,B公司受讓貴公司的股份,只要原股東及B公司達成合意,簽訂契約,則係有效的股份轉讓行為;此外,若B公司尚未登記名稱及營業地址於貴公司的股東名簿,則不得對貴公司主張股東權利;若已登記,則得主張之。
四、依公司法第163條1項本文:「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原則上股東應得自由轉讓股份。除非貴公司有公司法第163條2項「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或前股東為員工,而有第267條6項「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等情形,或其他法定解除契約事由,否則無法限制之。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旨在揭示股權轉讓登記(俗稱過戶)之程序及效力。又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亦為公司法第十二條明定。是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如股東權之登記,皆屬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股東權之實際享有者與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或公司登記事項內之股東未必一致。」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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