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日不小心與人碰撞
我方摩托車,他方休旅車
摩托車是公司車,公司為獨資非股份
如果到簡易裁決所需要公司的負責人出面嗎?
謝謝!
A:
一、依台端所述情形:
1、如為交通違規案件,需對行政機關裁處救濟者,責由各縣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行政上救濟。
2、如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由各縣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責任之歸屬。
二、綜上,出席者皆需協助釐清車禍肇事之原因。又台端為獨資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8條1項及第108條1項,得由董事(即台端公司負責人)出面說明,或可出具委託書,授權第三人代為出席。
三、又依民法第188條1項,台端公司因受雇人駕駛公司車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致生侵權行為,雇用人與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台端公司若能舉證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不負賠償責任,併與敘明。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8條1項「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法第108條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民法第188條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林瓊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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