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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業務員自備之電腦中軟體係非法重製請益

業務員自備之電腦中軟體係非法重製請益


zOOO 發問於 2014-08-06 | 新竹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吾人公司之業務員因須在外跑客戶,所以其電腦設備是自備非公司提供。請問若其電腦內有安裝非法重置軟體,並於處理業務上使用,我們公司是否要負擔著作權法第101條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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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該規定只要受雇人有犯罪,法人就會被科罰金,如果認為是員工自己問題,可以依照雇傭契約向員工求償

以下實務見解供您參考

然法人並無犯罪意識,其與自然人無法有犯
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720
號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6號刑事
判決)。

立法技術與刑事政策上,另有以自然人為犯罪及處罰主體,
法人僅係代罰性質,並非因法
人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者,如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
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
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者是,於此情形下,倘以自
然人為犯罪或處罰主體,並主張法人應就罰金部分轉嫁受罰
者,法人有當事人能力,亦得成為刑事被告,此一起訴程序
自屬合法;然法人究非此種犯罪之犯罪及處罰主體,必須自
然人業有該等法律所規定犯罪行為,始得處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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