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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鑑賞期內換貨~再收到的貨是否仍有鑑賞期?


黃OO 發問於 2014-07-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在網路上買了一支手機~但手機有問題所以在七日內申請換貨~
我想請問這支換貨的手機是否會重新計算鑑賞期?
因為廠商換貨速度很慢~第二支寄到時都已經是第一支到貨的七日了!
如果換貨就沒有鑑賞期~那以後可能就全部要以退貨處理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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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c6e00fa25="黃 先生/小姐"]您好~我在網路上買了一支手機~但手機有問題所以在七日內申請換貨~
我想請問這支換貨的手機是否會重新計算鑑賞期?
因為廠商換貨速度很慢~第二支寄到時都已經是第一支到貨的七日了!
如果換貨就沒有鑑賞期~那以後可能就全部要以退貨處理了!
謝謝您~[/quote:ec6e00fa25]

您好:
一、關於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僅適用在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的交易或服務而已,若是親自接觸實體而購物時,例如去書局買書、去超商買實物等,則無七天鑑賞期的適用。關於郵購買賣的定義,可參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台端是在網路上購買手機,非屬實體交易,無法藉由通常檢查程序確認商品之品質,為了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消保法特別將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交易類型賦予消費者特殊解約權。

二、同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2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是台端根據上開規定,於「收受」郵購買賣之物品七天內,若發現有瑕疵,即使無瑕疵但不願買受時,得主張退貨或以書面解除契約。網路購物之「費用負擔」,依前揭說明,倘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即屬郵購買賣,此際消費者即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以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之權利。

三、若台端是要求業者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參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則依民法第364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業者就另行交付之物依法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消費者收受「另行交付之物(新貨)」時,本質上,雙方之交易仍是基於郵購買賣契約而來,仍有民法相關規定(例如解約、換貨、按瑕疵比例減少部分價金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的適用。從而,若台端發現業者另行交付之「新機」仍有瑕疵,當可要求「換貨」或「退貨」。

四、有關期間的起算,依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的買賣契約解除權,其7日期間的起算應自買賣契約成立,消費者「收受」商品後的第2天開始起算,併予說明。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李衣婷律師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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