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聘請乙方全職教師一職。)
第十條: 合約期間,若乙方無法勝任其工作,甲方有權依狀況終止合約。
第十二條: 乙方除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意外,不得中途解約,如欲提前解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違約賠償金一個月薪資及所有甲方提供給乙方之教育訓練費用。
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成立?
A:
您好,謹以下述意見供您參考: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換言之,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就已成立。
您說列舉之條款,基本上為契約解除或終止之約定。契約的解除,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契約的終止,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此兩者均不妨礙契約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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