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耳環這類的商品 屬於貼身的物品
購買之後 賣家需無條件辦理退貨的嗎?
且若客人告知已經配戴過的話
因為印象中記得 消保法規定的是七天的鑑賞期 非試用期
是嗎?
A:
[quote:8d1e907e16="葉 先生/小姐"]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耳環這類的商品 屬於貼身的物品
購買之後 賣家需無條件辦理退貨的嗎?
且若客人告知已經配戴過的話
因為印象中記得 消保法規定的是七天的鑑賞期 非試用期
是嗎?[/quote:8d1e907e16]
您好: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上述規定,即是民眾俗稱的「七日鑑賞期」。
二、原則上,僅有郵購或訪問買賣,或是具有類似性質(事前無法檢視商品)的交易型態(例如網路購物),才可適用消保法的上述規定,若您經營的業務並不具有此種性質,基本上並無所謂「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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