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謝謝律師前一則之回覆
我可能沒有敘述清楚,再補問幾項問題,還懇請律師可以指導我,謝謝
01.我在執行命令中以正本的敘述是被列為債務人,但文中並沒有要債務人提出異議,只有要第三人提出異議,請問債務人提出異議是否有時間的限制呢?
02.提出異議是否可以如命令中要求第三人一樣,可以使用傳真方式提出呢?
03.法院發出執行命令前是否要先有支付命令的動作,因我未曾有收過支付命令,就直接收到強制執行的扣押命令與強制執行的移轉命令,這樣的程序合法嗎?
04.我要如何得知債權讓與時,讓與人與受讓與人是否有通知債務人,如果只通知債務人但未通知連帶保證人,這樣是否算是有效的通知?
05.如果債權移轉未通知債務人,就直接已進行強制執行,那我是否就以此提出異議呢?這算是聲明異議還是異議之訴啊?
06.如果已被強制執行薪資的三分之ㄧ,那要怎麼知道是否已還完了,會不會到時有溢繳而造成我的損失啊?而清償證明到時是向法院聲請還是債權人啊,亦或法院會自動要求債權人必須主動寄給債務人,因為到時我要作為對債務人之請求?
07.為何在違約的狀況下,債權人只通知債務人,並未通知連帶保證人,直到汽車被法拍了,產生了違約金才向連帶保證人連同利息(若違約年利20%),違約金等一併強制執行,這樣對連帶保證人是不是太不公平了啊,這樣可以一併提出異議嗎?甚至要求僅能追討債權之正常利率?
不知道會不會問了太多,希望不會造成律師的困擾,麻煩律師您的大恩大德囉。。。
A:
1、債務人可以針對違法不當之強執行程序 聲明異議,若認為根本沒有負債,則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訟,以聲請撤銷執行。若執行名義是假扣押(字號為執全字),則若認為根本無負債,則可聲請法院命對方限期起訴,以確認有無負債。
2、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或異議之訴,必須以書狀提出,不可用傳真。
3、執行名義之種類很多,未必是支付命令,如果您收到的執行命令有包括移轉命令,顯然不是假扣押執行,而是終局執行名義。若懷疑債權人之執行名義之取得違法,趕快申請閱卷,也許有機會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救濟。
4、若欲對連帶保證人生效,必須另外對連帶保證人通知。
5、所稱之債權移轉,若是原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之移轉,則必須通知後才能強制執行,此時可聲明異議(因為程序上新債權人應舉證有通知),不過若已於執行程序中補正通知,縱使之前程序有瑕疵,解釋上應認為已補正;若是主張移轉行為無效或不存在(例如移轉契約無效),縱使有受通知,應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取得執行名義前移轉,則債務人若對於移轉效力有爭執,應於執行名義取得程序中提出抗辯。
6、可自行計算扣繳執行額,於足額清償時,向法院陳報。原則上法院之執行命令也有註記執行總額,第三人(即付薪公司)亦應計算陳報,若有溢扣情形,應退還債務人。所謂清償證明,可由付薪公司向第三人索取(民法324條),抑或是以匯款方式處理,有匯款水單足證,付薪公司也應該於薪資單上註記說明,若有疑義,亦可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陳報收取情形或進行調查函覆。
7、主債務人違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債權人並通知連帶保證人之義務。有關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責任與可能免責事由,請參閱本專區之相關問題解答。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