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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一年多前的帳款還可以追討嗎?

一年多前的帳款還可以追討嗎?


利OO 發問於 2005-11-07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客戶(以下稱甲公司)經由員工在92年11月向本公司訂貨,本公司已於92年12月出貨,甲公司將貨款交給自己公司的員工,該員工口稱已轉帳入本公司帳戶,至今向銀行調閱本公司的匯款證明皆無該筆匯款資料。
該名員工在去年早已離職,請他申請銀行匯款證明給本公司也拒配合,經過一年多的電話口頭催討皆無好回應。
請問:
1.帳款有催討年限嗎?
2.要將此筆帳款追回,請問還有何方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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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貨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自請求權可得行使起算。
二、本件如您所述,客戶巳交款予員工,員工未繳入公司,即涉嫌刑事業務侵占,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得處五年以下有刑徒刑。
三、本件貴公司如認該員工侵占公款,應對他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請求他賠償,不過時效是自公司知悉他侵權之時間點起算二年內要主張。
四、本件可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員工於文到七日內將侵入之款項(副本給客戶,以證明客戶主張其巳繳交款項予員工),匯入公司帳戶,否則即提出刑事告訴以及民事求償,請他勿自誤。
正常無前科而有侵占款項之員工,理應於收函後會與公司處理,否則,即告訴後,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再洽協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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