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如我現在薪資是3萬元,工作期間約3年,如今公司告知表示過年後要改變採低底薪+獎金之計算方式!
請問這樣而言公司有無違反勞工權益呢?
謝謝...
A:
您好:
一、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工資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議定,惟於前揭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勞雇雙方所議定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確保勞工最基本之生活水準。違者,依據同法第79條規定,雇主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另外,事業單位雇用勞工時,除與個別勞工議定工資,工資如係勞資雙方經團體協約議定,則工資之調整,應與訂定該團體協約之工會議定,未經團體協約者,其工資之調整,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已有規範時,則應依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三、綜上所述,倘公司未依前該方式,僅逕自表示過年後要改低底薪及獎金之計算方式,其逕自所為表示即違反工資應由勞資雙方議定原則,其所為意思表示因民法第71條規定而無效。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