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被告甲與原告訂立小額信用貸款至96年12月6日止未依約給付.在96年12月11將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轉移給被告乙.現在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請問我是被告乙
我該怎麼做ㄋ???
謝謝
律師
A:
您好:
通常這種情形就表示對方是以甲乙二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同時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面對這種「指控」,被告一方當然就是要提出所有可以「證明」買賣契約是屬於真實的證據,不論書面或是人證均可,具體的證據不能單以書面契約的簽訂而已,通常一定要有清楚的金流明細,也就是買方必須證明自己的資金從何而來?以及如何交付給賣方?若是原告刁鑽一些,還會主張即使賣方證明曾經收到錢,還必須進一步清查賣方所收到的錢,有無再流回買方。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向金融機關申請買賣成立前後,雙方的金流明細資料,是最基本,也是最強而有力的證據。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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