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新工作要求簽約一年,但我怕環境不適應,如果提前離職需要賠償嗎?
這樣子賠償是合法的嗎?
A:
一、此類約款一般稱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實務上約可分為違約金條款(約定勞工如提前離職及需給付雇主一定金額之違約金或預訂損害賠償金)、返還訓練費用條款(約定勞工提前離職須返還相關訓練費用)及返還簽約金條款(約定勞工未服務滿約定年限及需返還雇主業已給付之簽約金)等三種。
二、而目前不管是行政解釋令或司法判決大致承認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及合法有效,勞工有遵守之義務。勞工如不遵守最短服務年限約定須對雇主負給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勞工至多僅能主張依據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過高或民法第251條業已一併履行為由請求法院酌減。
三、惟最近爾來,有部分司法判決認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違反憲法工作自由保障之規定,剝奪勞工基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享有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而認定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10號民事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士勞簡字第20號民事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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