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有收到二封強制執行薪資命令
第一封說明是債權人XX資產管理公司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第二封應該是通知移轉的強制執行命令
說明就加上了與債務人徐XX(註:我哥)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因此我有以下之問題想請教:
1.命令中只有提到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執行命令距今已過一個月了,請問我還可以提出異議嗎?
2.執行命令中未有債權等相關附件,我實在想不出這個債權是什麼,而我哥(第二封信中之債務人)早已失去聯絡,請問我該如何得知此債權是什麼,或是否合法呢?
3.我有擔任過我哥在銀行的連帶保證人,但並未有此次的債權人(XX資產管理公司)的借貸關係,如果是債權轉賣,可我未收到過任何債權轉讓的通知,如果真是被轉賣但未接受到通知,那是否合法有效呢?
4.如果債權確實存在,而且已經開始執行了,我是否可以請債權人取消我對債務人的連帶保證責任呢?
還請律師可以提供我基本的法律常識,謝謝!
A:
一、提問問題中看不出您是債務人或第三人?
二、查封薪資之第三人異議時間是從收受執行命令起十日可提出,若超過時間異議,可能會有不利之效果,若遭執行,必須另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119條參照)
三、若不知債權為何,可向執行處聲請閱覽卷宗即明,但必須您是債務人或第三人。
四、債權讓與必須通知才能對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生效(民法297條及最高法院42台上248號判例參照)。
五、雖然已經執行,仍可以以和解方式取消債權或保證責任,並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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