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我有幾個問題想問您
我在7/26購買一隻網路的4500元的二手智慧型手機要給爸爸當作父親節禮物,他沒寫故障,且寫說可以正常使用極新品。
我在7/27日收到,我沒插入SIM卡測試1分鐘左右確定可以開機、滑動正常,就關機然後放到盒子裡無使用。
一直到了我在8/5日,父親節前拿給爸爸使用,結果發現插入SIM卡之後,手機一直不正常自動開關機而且無法使用,後來把SIM卡拿掉,可以使用幾分鐘,但又開始自動開關機無法使用。
我馬上打給賣家他說要把電池拿出來"放電" 一兩天,第一次聽到智慧型手機還要拿出來放電的,我照他的話做了,結果還是沒有用!之後我拿去神腦國際請維修員檢查哪裡有問題,維修員說是主機板壞掉,需要"1800元"的維修費用。
我後來打給賣家,說是主機板壞掉,他說他寄出前使用正常,不想賠償我,請問我是否有權益跟他索取賠償?
A:
您好:
依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以及同法第373條本文:「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於買賣契約中,如果賣方已擔保商品可正常使用,但於買方收受商品後經檢查發現確有無法使用之情形,賣方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前提是買方亦已盡到同法第356條第1項之檢查通知義務。
如果賣方所交付的商品確有物之瑕疵而需負擔保責任,買方得向賣方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約退費、或減價、或依同法第360條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然而,通常二手買賣並非是企業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間的關係,原則上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且縱然有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適用,從7/27收到後也已經經過該條收受後7日內得解除契約的猶豫期間。因此,請求權人也就是買方對於賣方交付的商品有瑕疵還是必須負擔證明的責任,必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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