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親愛的律師你好
我在今年三月底被保智大隊持搜索票到家中搜查一批仿冒品
因為我是在大陸買的 一件成本差不多700
我販售的價格是980 所以我也不知道會有這樣仿冒品的結果
在家中被沒收了約37件
在六月初收到傳票要在7越10日開庭
我原本想說就這樣認了希望趕快結束
但沒想到這幾天又接到保智大隊打來說我去年九月有販售手機殼
違反了著作權法要我下星期四去做筆錄
想請問一下時間上仍然有追溯期嗎??
因為我找了一下刑法好像是六個月 民事才是一年以上
這樣同時兩件案子我該怎麼處理??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未涉及以重製光碟的方法侵害著作權,應該都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但既然對方已經提出告訴,也經警方通知製作筆錄,在程序上您還是要儘量配合,只是到場的時候可以提出您的抗辯,認為對方的告訴可能不合法,因為這些程序最後都還是得經過檢察官或法官加以確認,並不是您認為對方告訴不合法,就可以不去接受偵查。況且,6個月的告訴期限,是從對方「知悉」犯人開始起算,所以告訴期間也未必是從您所認定的去年九月開始起算。
因為,您先後涉犯兩個刑事案件,您可以在接受員警詢問時,請他幫你確認承辦的檢察官是否係屬同一股別,如果不是的話,可以向檢察署聲請將後案併到前案一併偵辦。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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