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有人把我的照片放在設在台灣的英文網站上,此網站是讓外國人交友略帶色情的網站,我的照片被放在介紹槟榔西施及鋼管舞者的那一頁,但本人的工作並不是屬於那一類,且未經過本人同意,雖然那張照片的著作權並非我所有,但我認為這已經侵犯到我的形象及人格,這種情況是否有法可管?
2 另外發現有多達25個不同網站用我這張照片,全是給外國人蒐尋的英文網站,其中都與色情有關,甚至有人用這照片來進行網路交友,或拿來用做臉書的大頭照,請問可不可以告?要蒐集哪些證據? 這已經侵犯到我的人格權了。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在網路跨國犯罪的案例中,要追究外國人犯罪,本有現實上的困難度,所以一般建議先處理在本國國內的犯罪,比較實際。
依您的描述,如果可以確認有些是本國人在網路上濫用您的照片,並因此妨害到您的名譽者,您應該可以依使用情形以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甚至有些情形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的。
但重點在於您應該在事前先行搜集所有可搜集的證據,例如對方以何帳號?於何網站使用您的照片?又是如何利用您的照片?能用電子檔存檔就先存檔,將來要列印出來使用時,才不會因為網站伺服器資料變動,找不到原來的網頁。此後,就得向警方報案,要求警方開始以公權力介入,依據您所提供的帳號資料,由警方向網站業者調查使用者的ip資料,再以ip資料向電信業者查詢po文者的真實身分,此後,才有可能進一步追究po文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林達傑律師
(apu11016@ms68.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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