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98年的時候向A買了B公司
並且辦理負責人及公司名稱的變更
但公司的債權人C於100年時持其對公司的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作強制執行
請問對於C所為的強制執行,我有沒有任何的救濟方法?
再者~公司既有債務,為何仍允許原公司負責人繼續進行公司股份的買賣,卻將債務遺留給善意買受公司的人?
A:
1.公司在法律上為獨立權利主體,公司名稱與負責人變更,並不影響公司之同一性,故原本存在之債務,公司仍負有清償義務。
2.公司負債不影響股份之自由轉讓,僅影響股份之價值。
3.建議台端,檢視當初購買公司股份時,A是否有故意隱瞞、隱藏公司之財務資料(負債部分),使台端誤信公司財務狀況正常,而購買股份。若有,台端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買賣股份之契約,或有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嫌。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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