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若遭法院扣押股票,則其往後之股票之股利、股息是否該扣押?如何扣法?
只針對其當初扣押之持股衍生股利扣押,還是須將其再買進之股票衍生之股利也要扣?
再隔一年配股時是對其當初扣押持股所產生配股扣押,還是須對扣押持股及去年配股一起算今年配股時再扣押?
2、分紅股票被扣押三分之一,次年配股是否該扣押?問題與前述同
謝謝您的回答
A:
1、「基於有價證券可取得之利益,例如股息、紅利,如其給付不以提示證券為必要,執行法院查封證券時,尚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發禁止處分及禁止清償命令。」(楊與齡編著 最新修正強制執行法論482頁參照)。
2、其餘問題,似應視第一次之扣押命令內容範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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