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到坊間一般診所申請診斷證明時,需支付一筆費用,請問要求診所開立收據是否有法源依據?
目前已經歷好幾間診所以「開立收據是大醫院才有的事」作為理由搪塞,並不願意開立收據,
或是直接手寫於診斷證明書空白處,加蓋診所章,試問收據的正當性,
以及診斷證明書是否因此失去有效性?
A:
您好:
申請診斷證明書,是雙方醫療契約之一部份的契約內容,不管大醫院或是小診所,雙方約定的內容,就是診所開立證明書,病人則給付費用,因此,對於應付費用之清償,得要求診所開立書據,以證明病人有付筆費用。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因此,只要有開證明書,不管是正式收據或是在診斷證明書上空白處加蓋診所章均可以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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