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請教一個問題,在97年和債權公司聯邦銀行的委外催債公司,
有約定每個月還四千元,還到現在已經還了43個月了,
現在委外催債公司才跟我說,因為我當初沒有簽一份契約,
所以不算,要以正常的利滾利來算,所以我還了快十七萬,
居然說我還要再還十幾萬,難道,他這種說法也成立嗎???
已經繳了43個月的錢沒有意義嗎???
他完全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這43個月一張帳單明細都沒有,
請幫幫單身的小媽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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