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依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 (72/11/21 台財融字第27347號函修正)第4點規定:『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但不知法令是否有規定本行支票可取消禁止背書轉讓?
謝謝律師
律師
A:
[quote:9afbfefae0="黃先生"]律師您好:
依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 (72/11/21 台財融字第27347號函修正)第4點規定:『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但不知法令是否有規定本行支票可取消禁止背書轉讓?
謝謝律師[/quote:9afbfefae0]
您好: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旨在避免客戶提領鉅額現金,並掌握現金流向,且銀行簽發之「本行支票」以往曾發生變造冒領情事,記名票據較可防範此弊(財政部(72)台財融 字第 26107 號函)。惟查無「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或相類似之法令規定。從而,是否要記載或取消「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該簽發本行支票之銀行應可自行決定。
鴻宇法律事務所
蕭嘉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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