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我有本票裁定確定證明,也有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
但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也無所得....
1. 那我該怎麼做才能確保我的債權呢...
2. 是否一定要申請債權憑證?執行費是否可申請由債務人支付?時效多少?
3. 若不申請債權憑證,本票裁定確定證明之時效可維持多久?如何計算?到期請求權是否即行消滅?
4. 若債務人明知自己有欠債,故讓自己名下一直無財產及所得?此筆債務是否要不回來?
或是有其他方式可要回欠債?
謝謝律師
A:
你好,
意見如後,請參酌:
1.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對本票發票人之時效,為三年。
2.另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債務人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實務上,可藉由換發債權憑證達到中斷時效、延長請求權之效果,但聲請強制執行(或逕發債證),債權人須
預納執行費(請求標的額之千分之八),你可考量執行成效,再決定是否聲請執行,以節省花費。
3.至於查調對方財產部分,亦可透過對方親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詢是否上班(未報稅),以利查扣薪資所
得,且為追回債務,亦可於每年度向國稅局查詢對方最新財產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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